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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欄】
捍衛建築教育的專業
傅朝卿(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教授兼主任)(20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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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灣的土木技師公會與結構技師公會聯手向立法院提案,建議立法院修訂「建築法」第十三條的內容,將建築物的設計及監造人,由現行的建築師,增加為土 木工程技師及結構工程技師均得以從事此業務。此案經由多位立法委員提案及連署,已經送進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將排入立法院三讀程序。此事荒謬至極,不但暴 露了專業在台灣被踐踏的悲歌,更暴露了許多立法委員的盲從。

建築就是一種專業,古今中外皆然,必須由具有此專業的人來執業。進入現代社會之後,建築師更是一種必須透過嚴格訓練才得以取得的專業人員。世界各國在建築 師的養成教育上,課程內容或許有差異,但基本上都是人文與工程並重,設計與技術兼顧,而且絕對設有一定的教育門檻或專業資格門檻才得以當建築師,執行建築業務。以美國為例,為了要滿足成為建築師的基本知識與能力,「美國國家建築註冊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of Architecture Registration Boards,簡稱NCARB)的認定有三種方式可以滿足其教育標準。

第一種情況為取得「美國國家建築註冊委員會」承認的專業學位。這種專業學位可以是建築碩士(Bachelor of Architecture)或者是建築碩士(Master of Architecture)。第二種情況則可透過「建築師教育評鑑服務系統」(Education Evalution Services for Architects, EESA)來認定,其乃是由美國國家建築資格認證委員會(NAAB, National Architectural Accreditting Board)所執行。對於美國與加拿大之外的建築教育,「建築師教育評鑑服務系統」是依「美國國家建築註冊委員會」之教育要求分成六個領域來評鑑,其分別是1.共同科目 40學分;2.歷史、人類行為學及環境16學分;3.技術系統24學分;4.實務5學分;5.設計50學分;6.選修。任何一個學生必須滿足至少160學 分,其中,屬於前五項的至少為135學分,另外25學分可加選前五項之課程或自可被接受之選修課中取得。第三種是經由結合教育與廣泛的建築經驗而表現出足 以滿足「美國國家建築註冊委員會」要求的人,必須經由一定的程序取得「美國國家建築註冊委員會」之證明。

除了美國之外,其它國家也都有類似的規定,甚至是APEC建築師與國際建築師聯盟(UIA)在建築師養成教育的資格上,都有明確的規範。由此可見,能不能 夠執行專業建築的工作,並不是一個人擁有什麼證照的問題,而是一個人有沒有接受建築專業訓練的問題。如果我們將國內建築系與土木系之課程攤開來比較,就可 以發現大多數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畢業的土木相關科系在課程內容上,與建築專業還有相當大的落差。這也是為何在高等教育中,建築與土木是兩種專業的原因。從 建築專業教育的觀點來看,建築師法第十三條是不容被修正,因為它所代表的是受到建築專業教育的人才可以執行建築專業的普世價值。如果此條文被不當的修改,台灣的建築專業與建築教育的體系與價值觀將全面瓦解,台灣的建築專業將受到國內外的質疑。台灣的建築發展,更將偏離正軌。台灣的建築界,應該全面勇敢的站 出來,捍衛建築執業與建築教育的專業。

【相關新聞】
◆鹿港龍山寺的整修遭受質疑
鹿港龍山寺整修現場
94年12月14日「活古蹟成假古董誰之過?」「整修大支解 鹿港龍山寺浩劫」等標題出現在幾份重要媒體之上,鹿港龍山寺的整修問題再度引起討論。根據媒體批露:「國家一級古蹟鹿港龍山寺整修至今,一直有諸多紛紛擾 擾,除了正殿與後殿屋頂落架修護曾引發爭議之外,現在要修護的戲臺、五門與山門的部份,也因外傳要屋頂落架修護,招至龍山寺是否"從頭到尾"支解的質疑, 令地方上相當關切。鹿港鄉土藝術文教基金會理事長李亦興因此在埔頭街的台灣彩繪館前,張貼抗議海報,抗議龍山寺修護工程"胡作非為",過度修護,拒絕"假 古蹟"。他說,沉默等於共犯,大家要把心中的質疑說出來,也希望維修單位能夠將施工過程公開透明化,接受檢視。」事實上,過度修復一直是台灣古蹟界最嚴重 的問題,筆者過去也不斷撰文指陳出這個現象,只是一直無法扼止其一再發生,但願龍山寺事件能讓台灣的古蹟界有再次自我反省的機會,否則台灣許多古蹟將葬送 在以整修為名的工程之中。現在是我們重新面對所謂「維護倫理」的時候了!

古蹟維護必須依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構成了國際古蹟修護界所謂的「維護倫理」(Ethics of Conservation)。費頓博士(B. M. Feilden)在《歷史建築維護》(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明白的列出了五項國際共同遵循的修護倫理。

(1)在任何維護介入之前,建築物必須加以記錄。
(2)歷史証物絕對不可以加以損毀、偽造或移除。
(3)任何維護介入,必須是需要的最少程度。
(4)任何維護介入,必須忠實的尊重文化資產美學、歷史與物質的整體性。
(5)所有維護處理過程之方法與材料,都必須加以全面記錄。

以上五項維護倫理,其實非常明白的告訴我們,古蹟能不修就不修,要修就儘量少修;歷史必須被忠實的保存,且不得偽造;而且古蹟維護前後,都必須詳實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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